省会城市首部!《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6月3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8-09 15:20:12   来源:贵阳发布  

  4月18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将于2018年6月3日起实施,是全国省会城市首部地方性禁毒法规。

  据统计,贵阳市目前有吸毒人员近3万人,毒情形势严峻复杂、戒毒康复任务艰巨繁重,有必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专项立法。

  《条例》的特色和亮点

  《条例》在制定中有效固化了我市“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和“科科学戒管、长期联动”的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禁毒办对“贵阳经验”的概括。

  同时,为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明确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规定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禁毒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要求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和社会化戒毒康复站,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通过这种介入,可以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更人性化的关怀和助。这也是“贵阳经验”中最有价值的举措之一,是部门之间长期联动的具体体现。

  为了体现从“千人一面”向“一人一策、精准戒毒”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的转变,《条例》专门规定在精准戒毒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建设、运用基础上,根据综合评估实现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同时,通过及时采录、处理数据据,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精准性,这是实现社区戒毒康复管理水平与成效提升的重要保障。

  《条例》细化了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送接执行的具体主体和措施,避免了因接送执行环节脱节而产生的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脱管失控风险。这是对“贵阳经验”中有关无缝衔接工作方式的固化。

  《条例》在制定中充分考虑了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发展方向,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禁毒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培育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同时对通过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加決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提供了保障。

  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利用大数据实现“一人一策、精准戒毒”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禁毒委员会建立戒毒康复工作大数据应用平台,通过该平合对采录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经历、染毒程度、行为特点、生活家庭状况等信息进行积分评估,根据积分规则以及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解读:通过建立并运用“贵阳市数据禁毒应用平台”,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管理积分规则,根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个人经历、染毒程度、行为特点、生活及家庭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对其进行积分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得“千人一面”的传统管理模式转变为“一人一策,精准戒毒”的戒毒康复新模式,将进一步提升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服务管理针对性和工作效率,确保最大限度预防其复吸毒品和重新违法犯罪。

  明确公安派出所负责查找下落不明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下落不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查找。

  解读: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执行过程中,对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后逾期未报到或者违反社区戒康复协议后脱管失控的人员明确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查找,将有效提高对下落不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查控效率,防止因查找不及时造成吸毒人员流散社会引发肇事肇祸的风险。

  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宣传和转介工作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宣传引导符合接受戒毒药物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解读:由于我市吸毒人员的滥用毒品种类仍以阿片类毒品为主,因此在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广泛开展美沙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仍是减少吸毒人员毒品需求的重要手段。明确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积极引导并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转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对提升戒毒康复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搭建服务平台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布情况,可以设立社会化戒毒康复站,通过部门联动配合、政府购买服务和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等共同参与,提供戒毒治疗、身心康复、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关怀救助、文化体育等服务。

  解读:通过设立社会化戒毒康复站,并以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禁毒志愿者协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委员会、康复中心、就业中心、帮扶中心等“一办两会三中心”为服务平台,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包括戒毒治疗、身心康复、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关怀救助、文化体育等服务,是建立健全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尽快从生理心理上戒除毒瘾和顺利回归社会跟踪服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业队伍薪酬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学历资历、职业资格、职业能力、岗位业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与其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解读:根据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岗位、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合理制定并通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建立与其职业特点相近应的薪酬制度,是强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业队伍职业保障,提升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障。

  规范档案、信息管控并实现未成年人档案封存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管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档案予以封存。

  解读: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信息的管理,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档案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信息,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是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等提供的有利机会和条件。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

  加强对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戒荐康复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减少职业风险。

  解读:由于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具有特殊性,直接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触时间多、频率高,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有必要在职业保护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责任编辑:汪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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