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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持微企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4-05-07 14:50:27 来源: 贵阳网综合
摘要: 扶持行业范畴 (一)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六大行业的微型企业。 (三)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一、微型企业概念

    按照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中小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型,它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一种组织形式。

    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用

    为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从2012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

    三、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二) (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三) (三)无在办企业。

    四、重点扶持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2.复员退役军人;3.残疾人员;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五、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六、扶持行业范畴

    (一)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六大行业的微型企业。(二)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三)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规模,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进入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微型企业。(四)其它微型行业实行有条件发展。

    七、扶持政策

    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二)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八、监督管理

    (一)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1、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2、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3、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4、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5、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四)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五)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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